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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在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
市财函【2024】132号
 
全市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登记,提高评审专家评审项目行业准确性,维护评审专家专业性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权威性,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状,市财政局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对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所有在册评审专家进行信息复审。为切实做好本次信息复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个人及评审专业信息
     (一)各评审专家要认真对照“专家基本信息”里的内容自行检查,务必按照栏目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带红色星号为必填内容),未按要求上传的,请及时补充上传。
       1.专家基础信息:包括提交审核部门、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人电话、性别、民族、专家所在地、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单位性质、紧急联系人电话、最高学历、通讯地址、身份证有效期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
       2.教育经历:包括教育机构、学历情况、专业名称、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专业描述等。
       3.工作经历:包括工作单位、所在部门、担任职务、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从事专业、职责描述等。
       4.评审专业分类:包括评审分类、评审能力关键字、评审能力描述、已取得的资格描述、评审过的项目描述等。
       5.专家可评审区域:包括评审区域原则限定在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区等。
       6.职称信息:包括职称、资格名称、职称证编号、发证机构、专业名称、职称证批准文号/管理文号、授予时间、发证日期等。
       7.回避单位:包括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主管预算单位的评审专家需回避本系统内所有单位。
       8.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开户姓名、银行卡。
       9.附件信息:包括身份证扫描件、学历证书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工作单位证明扫描件、其他扫描件、相关专业证明扫描件、申请书扫描件等(所有扫描件均应为彩色复印件)。
     (二)精准选择评审专业。评审专家应根据本人学历专业及所取得的职称专业对应选择评审专业。未取得某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审范围不得选取该专业领域,同时,尽量不要选取范围不精准的评审分类。
     (三)专家基础信息中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评审专家,须及时修改信息,并重新上传现“工作单位证明扫描件”。部分专家填写的单位名称不正确,导致代理机构抽取到来自同一单位的两名专家,影响到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填写的单位名称必须是规范的全称,不得出现多字、少字、错字。
     (四)工作单位为企业的评审专家(在职未退休)须在“附件-其他扫描件”中上传2023年养老保险缴纳截图,截图内容须体现缴纳单位名称和专家姓名,缴纳单位名称要与基本信息中工作单位名称一致。
     (五)申请成为西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人员及已在册的西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除应当提交《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0 号)的材料外,还应当在“附件信息”—“相关专业证明扫描件”中提交“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个人信用情况截图。
     (六)所有在册专家均须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信息核对、修改、补充、提交等工作,未按时限要求完善个人信息的专家将按照相关规定冻结或取消其评审权限。
真实、完整的填报个人信息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基本要求。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和专业权威,也从源头影响到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各评审专家要充分重视个人信息填报,确保个人信息完整且准确无误。评审专家要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列入政府采购领域及个人征信黑名单。
       二、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将2024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及考试时间延长至2024年4月30日。本次培训考试工作结束后,本年度将不再安排相关培训考试工作。请所有尚未参加培训考试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已在册专家,及时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在首页“重要通知”栏中按照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培训考试的通知》中有关培训考试的要求,务必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培训及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须在“附件信息”—“相关专业证明扫描件”中上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截图。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培训考试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在册专家,将按照相关规定暂停或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二)新申请加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在审核通过后,需先参加学习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并上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截图,并经公示后,方可入库成为西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完成学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成为西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三)对入库后年请假或无理由拒绝参加评审活动5次以上,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专家,将暂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请各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响应,尽快完成培训考试,如实完善个人信息。同时加强日常学习,掌握政府采购常用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省、市最新改革政策、规定的理解把握,全面提高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水平。
       联系电话:89821848、89821846
 
                                                                                   西安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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