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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08-02|浏览次数: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财办采〔2021〕13号

 

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及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1日

 

 

 

 

 

陕西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全面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内先进水平,着力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积极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深化改革。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理顺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职责,形成科学高效、责任明晰、监管有力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薄弱环节,以解决市场主体实际困难、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提高政府服务能力为重点,打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三)坚持对标引领。以国家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为引领,对标营商环境评价中政府采购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吸收借鉴其他省的先进经验,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严格组织实施,推动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稳步开展。

       三、工作举措

      (一)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问题的做法

      1.对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建立长效机制,明确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以通过设置或变相设置不平等条件,对各类市场主体区别对待、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问题为重点,持续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排查,对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责令责任主体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或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颁布实施。各部门应当定期或者适时对本单位颁布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进行评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

      1.优化升级政府采购监管系统,强化预算约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行政府采购网上交易,逐步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活动全程在线完成,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开、诚实守信、安全高效。

      2.加快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应用,逐步扩大电子卖场品目,合理设置准入条件,简化征集供应商程序,丰富商品数量,完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全面推行电子卖场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共用,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探索实现电子卖场产品标准化、交易流程信息化、履约验收规范化,引导供应商良性竞争,推动采购人、供应商依法合规开展便捷交易。

      (四)强化政府采购执行监督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尽可能为供应商减负。凡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或承诺函的、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资料的,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一律不得要求供应商另行提供。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2.鼓励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明确退还的方式、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还。

      3.采购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依法确认采购结果、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单方面要求修改合同或者不及时按合同要求支付采购资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供应商利益。

      4.采购人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加快资金支付。

      (五)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组织相关金融机构简化程序、完善服务,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宣传推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编制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公告时,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让企业充分了解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规定,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惠及更多企业,推进信用融资扩面增量。

      (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1.对照财政部透明度评估有关要求,全面升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完善功能模块,增加信息发布预警功能,规范信息公告发布。依托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预警功能,加强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整发布采购信息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2.按照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的要求,重点推进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尤其是针对项目关键环节缺失、项目公告内容不完整、项目信息公示不及时等问题要及时检查,加强对市县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

      1.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开设网上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投诉,建设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处理投诉制度。通过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推行非强制纠纷化解模式。

      2.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领域违法失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依法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开展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

      省财政厅将对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系统设置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范围,制定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各地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评价,建立评价结果通报机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指导各地市及时整改。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级有关优化营商环境重要精神,高度重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对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评标准,查找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短板和薄弱环节,补短板、强弱项,采取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不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二)加强协作。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研究解决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加强和本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联动,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见效。请各市区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将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三)加强宣传。各部门要加大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网络等渠道的作用,努力营造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浓厚社会氛围,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我省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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